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军队人员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通知的名单,为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军队人员核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军队医师应当填写军队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共同审核。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发给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受理注册的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并说明理由。
军队有任免权的单位对未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任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一)受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
(二)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不再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三)有军队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之间变动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持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新的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行军队医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三)学习平时、战时卫生勤务和卫生防疫知识,提高战伤救治技术水平,完成平时、战时卫生勤务保障任务;
(四)指导部队开展战伤救治训练,对军队人员进行健康教育。
(一)拒诊、拒治伤病员;
(二)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医疗保健器械;
(三)开展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诊疗活动;
(四)以军队医师身份做医疗广告;
(五)损害军队形象或者伤病员利益的其他行为。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事迹突出的;
(二)热爱临床工作,医术精湛,完成医疗救治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在战场救护中不怕流血牺牲,完成任务出色的;
(四)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
(五)长期在边远、艰苦的基层单位或者条件艰苦的岗位努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对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重大突破的;
(七)有国家和军队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一)拒诊、拒治伤病员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伤病员财物,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和医疗保健器械,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开展行医活动,利用媒体做医疗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命令的;
(五)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给伤病员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军队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地方医师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所聘用的地方非医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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