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对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的内设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
(二)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四)当事人已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请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诺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五)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沟通协商时所作的陈述,只能用于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应当当面进行,并制作笔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当事人认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相关工作。
(一)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事由;
(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
(三)当事人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承诺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五)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期限;
(六)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
(一)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
(三)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四)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
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重新调查。
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当事人为《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当事人在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撤回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
(二)未能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承诺认可协议;
(三)承诺认可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
(四)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五)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依法立案。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发生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恢复案件调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
(二)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三)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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