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
2026年1月6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正式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标志着西藏电力市场化改革迈入新阶段。该细则明确了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
交易模式与价格机制
细则创新性地提出采用”价差模式”开展区内市场化交易,以”市场交易价差”为交易标的物。这一模式在自治区输配电价政策出台前,以现行电价政策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价格,确保了电价形成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交易类型与周期划分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月度(多月)、月内等多种交易类型:
- 年度电能量交易:以次年年度内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年内各月
- 月度(多月)电能量交易:以次月、次月至当年年底内(含特定月份)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
- 月内电能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
市场化结算电价计算方法
细则明确了市场化结算电价的计算方式:
- 发电企业市场化上网电价 = 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 + 市场交易价差
- 电力用户市场化结算电价 = 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 市场交易价差
监管保障措施
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细则特别强调了对必开机组组合和约束上电量的监管。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其约束上电量超出合同电量的部分将纳入偏差电量结算,通过加强监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交易方式与价格形成机制
电力中长期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细则明确规定,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充分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精神。
优先发电计划的执行与结算
对于优先发电计划对应的电力中长期合同,细则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合同要素及责任落实主体,相应合同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细则,确保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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