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分布式光伏补偿分摊机制 推动高质量消纳
中电数媒获悉,1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建立分布式光伏调节补偿机制。参与调节的分布式光伏将获得补偿,以未参与调节分布式光伏的发电效率为基准,计算参与调节分布式光伏的理论发电量,以理论发电量和实际发电量的差值为调节电量,参与有效调节的分布式光伏按照有效响应调节电量获得补偿。
明确分摊范围和机制。补偿资金由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生物质垃圾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主体(除自然人户用项目外)进行分摊。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和生物质垃圾发电的最小调节基准值参照统调燃煤的最小技术出力标准设置为40%,在分布式光伏参与调节的时段内,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和生物质垃圾发电实际最小出力超过最小调节基准值的,需参与分摊,分摊系数为1,鼓励项目通过建设电源侧储能提升调节能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调节时段的上网电量全额参与分摊,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设置为0.5,不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为1。各主体根据调节日白天(7:00-19:00)上网电量乘以分摊系数后的占比进行分摊。按照全网调节和局部电网调节情况,公平合理分摊费用。
政策背景与实施细节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精神,拓展分布式光伏开发与消纳空间,提高分布式光伏自调节能力和消纳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浙江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7日至2月8日。
文件强调,电网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做好负荷预测和新能源出力预测,充分挖掘系统调节能力,科学安排机组组合,积极争取上级调度机构支持,统筹考虑新型主体市场化响应、填谷需求响应等市场化措施,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上,保障新能源最大化消纳,促进新能源高效利用。
“四可”能力改造与分摊机制
分布式光伏项目要完善功率采集、远程控制技术措施,当电网负备用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要调峰时,应积极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控制和调节。并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将运行信息实时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满足采集、监视、远程控制要求,具备并实现接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功率控制的功能。
补偿资金分摊机制明确: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和生物质垃圾发电的最小调节基准值参照统调燃煤的最小技术出力标准设置为40%,在分布式光伏参与调节的时段内,实际最小出力超过最小调节基准值的需参与分摊。分布式光伏发电在调节时段的上网电量全额参与分摊,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为0.5,不具备的为1。
各设区市要加快存量项目改造进度,完成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全覆盖,持续提升低压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覆盖比例。对于确因现场条件、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四可”改造的用户,应书面承诺按电网要求日前自主完成调控,未履行承诺的,在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先行予以解列。
征求意见与反馈方式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并注明“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反馈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杜国伟;联系电话:0571-87052582;
电子邮件:zjnyjxnyc@163.com;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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