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两部制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函(桂发改价费函〔2026〕4号)。
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户基本电费计收政策
2030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免收基本电费应满足同一报装主体且同一电源供电的充电设施(桩)原则上不少于5个,且报装用电容量合计不少于150kVA;换电站换电工位原则不少于1个。
电能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基本电费的计收
当电能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计算基本电费的最大需量值应以表计计量的最大需量加上线损电量与变损电量折算最大需量值之和计收。
线损电量为表计安装处至产权分界处的差额电量(因相关计量设备差异等原因出现负线损情形时,线损按零值计算)或按所属地市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线路上一年度的线损率计算。线损、变损电量折算的最大需量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第(四)点三班制的标准折算。
政策详情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的函件,本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两部制工商业用户的基本电价执行问题,旨在优化电力市场环境,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特别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普及。
政策明确,在2030年底前,符合条件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将享受免收基本电费的优惠政策,这将大幅降低充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推动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同时,针对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特殊情况,政策也明确了基本电费的计算方法,确保电费计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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