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整煤电容量电价:从100元/kW·年提升至231元/kW·年
中电数媒获悉,1月5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自2026年1月1日起,将我市煤电容量电价从每年每千瓦100元调整为231元。
上述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性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上述容量电价机制。我市现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发电机组见附表,根据运行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政策解读:四大要点解析天津煤电容量电价调整
一、价格政策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将我市煤电容量电价从每年每千瓦100元调整为231元。
(二)上述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性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上述容量电价机制。
二、费用分摊
(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上述容量电价标准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符合条件的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二)执行容量电价政策的煤电机组对通过京津唐电网送北京和冀北的外送电量以及对京津唐以外地区的外送电量,其对应的(按照外送电量与其全部电量的比值)煤电容量电费不由本市工商业用户承担。
考核机制与工作要求: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三、考核机制
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煤电容量电费的测算、结算以及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做好与代理购电、市场交易等工作的衔接,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二)各发电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
附件:天津市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煤电机组明细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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